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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大连)立法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

2020-11-25 11:58:22大连市人民政府

据了解,目前我市并未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。我市很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轻时参加祖国建设,勤勤恳恳,目前已经逐渐步入老年,身患重病不能自理,且需经常性住院医疗,作为独生子女必须担负起护理老人的义务,遂提请政府能够立法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。

受理单位:

家庭发展处

答复内容:

尊敬的网友您好:您在12345平台咨询“立法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”的留言已收悉。我委领导高度重视,立即组织计划生育家庭处进行调查处理。现答复如下: 一、调查情况 依据2016年3月23日颁布的《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取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城镇居民,享受下列待遇: (一)从取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。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; (二)子女托幼费、医疗费,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给予补贴; (三)职工退休后,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;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、女满55周岁后,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,由当地财政支付。 第二十八条规定,取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农村居民,享受下列待遇: (一)从取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。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; (二)在子女入学、就医、入托、招工、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; (三)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,在资金、技术、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; (四)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,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。 第二十九条规定,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,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 (一)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,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%,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,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; (二)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,由当地财政支付。 取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,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。 二、处理(答复)情况 经电话沟通了解,您建议能够立法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,我们将积极予以反映。

反映时间:

2019年01-02 13:46:16

编辑:adm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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